5月24日上午9時,由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法理學研究所、《環球法律評論》編輯部主辦的,主題為“多學科背景下的法學及其方法”學術研讨會在昌平區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國際交流中心四層第一會議室召開。參加研讨會的學者有: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教授柯華慶,副教授陳景輝、雷磊,博士生汪雄、陳輝、宋旭光,碩士生付子醒;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翔,副教授王旭;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梁迎修;上海交通大學凱原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教授李學堯、楊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泮偉江;對外經貿大學副教授楊貝;外交學院副教授李紅勃、吳香香;廈門大學講師吳旭陽;天津商業大學講師馬馳;中國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編輯部編輯田夫;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編輯部副主編支振鋒;人民出版社法律與國際編輯室編輯張立;北京大學博士生孫海波;山東大學博士生張玉潔,碩士生彭甯;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生劉熊擎天;邢台學院趙立偉。
開幕式上,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副教授白晟受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法理學研究所所長舒國滢的委托主持開幕式。陳景輝做主題緻辭,提出了明确一門學科的屬性的重要性,确定學科的屬性和定位之後就可以更加便捷和有效地展開讨論,也會産生整體的體系性的讨論效果,而且各自間的讨論的差異也會得到顯現,整個學科讨論的豐富性得到體現,因此也必須明确法理學的屬性,其後陳景輝分析了法理學這門學科所面臨的各種問題和危機。緊接着支振鋒做題為“典範轉移與方法變革:法學研究的新旨向”的發言,他指出:研究方法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所有的研究都蘊含着方法,方法本身是一個工具,是一個技術的問題,但是對方法的理論論辯使其超越了工具上的意義,方法應該以問題為導向,解決不同的問題應采用不同的方法,我們應該以方法意識取代學科意識和行政地盤意識。
研讨會第一單元圍繞“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分野: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展開,王旭副教授做了題為“法教義學與法的性質”的報告,他指出對法的性質的認識決定了我們所采取的立場,透過反思法的性質可以了解法教義學的功能,由于法是一種基于共享-交互信念而産生的約定,因此法具有三重性質:(1)對真值性的預設,即認為自己在本質上是真的,有效的;(2)對現實性的預設,即在概念上宣稱自己是被接受的;(3)對正确性的預設,即在内容上是被理由所證成的。由于法教義學的功能是在法律活動中最大的實現法的價值和性質,因此相對法的這三重屬性,法教義學也具有:穩定功能、溝通功能以及正當化功能。最後他指出了法教義學在中國所面臨的問題。王旭副教授通過對法的性質的分析回應了社科法學對法教義學的質疑。泮偉江副教授做了題為“法律教義學與法學研究的本土化”的報告,其核心論點是:中國法學研究的本土化不但不以對法律教義學的排斥與放逐為前提,反而必須以法律教義學研究的制度化與成熟為前提條件。并指出,着眼于鄉土基層社會的糾紛解決的基礎是碎片化的,這并不足以形成一個“中國問題意識”,更難以支撐起“中國法學”,因此社科法學對“本土化”的理解存在不足之處,進而對社科法學做了一定程度的反駁和批評,從而為法教義學做出辯護。柯華慶教授的報告題為“法律變革的邏輯: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的較量”,他認為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都是我們中國法律人所需要的,二者的關系必須放在立法與司法過程中才能理解,任何立法者都會考慮法律的社會意義,因為法律是社會生活方式的抽象,系統研究社會生活本身,提煉出合理社會規則正是社科法學關注的問題。而立法之後,法律人應該信仰法律,一切以現行實在法為宗旨,因此他認為教義法學是法治和法律人自治的法理學。法律變革時期依靠社科法學,而社會穩定時期則依靠教義法學。之後孫海波博士和宋旭光博士分别從點和面的角度對法教義學做出了比較詳細的梳理,其中孫海波的核心觀點是: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間并不能相互取代,而是在競争中有協作、以協作彌合競争的互補關系。同時,二者均注重司法實踐和現實案例,通過對案例的研究影響、激勵或促進判決說理,實現法學與司法的良性互動。宋旭光在分析了法教義學的傳統與危機以及捍衛法教義學的可能路徑之後,重點介紹了論證導向的教義學理論,并闡述了中國語境下的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的争辯。最後他認為我們應該在堅持法教義學基本立場的前提下,放寬自身的視野而尋求其他學科的幫助。在本單元,支振鋒研究員和梁迎修副教授分别對各位學者的報告作出評議。
研讨會第二單元圍繞“法理學(法學)的概念界定與知識屬性”展開。首先,陳景輝副教授做了“法理論為什麼是重要的”的報告,重點介紹了這個報告的前提和背景,圍繞“知識的冗餘性”和“理論和實踐的關系”展開讨論,他的目标是去證明:法理學,這個通常被認為是法學之基本理論的學科,具備理論上和實踐上的高度重要性,所以他反對否認法理學重要性的各種懷疑論。之後,馬馳講師做了題為“法理學的界限”的報告,他認為目前法理學内外部界限比較模糊,而對其進行必要的界定很有價值。法學是以内容要素标準來區分的學科,同時又包含了個别-規範和規範-描述這兩對形式要素标準,根據這兩對标準區分出四類知識,其中法理學是從一般性角度對法律的研究,以此區别與法教義學和法律史學,法理學内部又可再分為規範法理學與描述法理學。規範法理學與政治哲學、倫理學緊密關聯,統攝于實踐哲學。描述法理學可再分為經驗法理學與分析法理學。田夫助理研究員做出“試析中國法理學教材‘指導型’知識生産機制”的報告,通過梳理法律關系理論和法律行為理論得出,法理學中的“指導”型知識在運用到部門法中時都遭到了很大的障礙,而這種障礙源于這些“指導”型知識本身就是從相關部門法中直接挪用而來,因此認為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是指導關系的觀點是不正确的。陳輝博士在這一單元中做出“遊弋于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之間的法學”的報告,他認為法律人對“法律是什麼”的争議根源于法律屬于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的分歧。當我們将法律建構為“公理體系”時,我們将失去法律的具體知識,從而導緻法律與生活脫離;而當我們偏向實踐法學從而追求個體性知識時,我們不得不面對無法回避的普遍性難題。而诠釋學的方式則超越了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的界限,是法學走出兩種知識囚籠的可能路徑。本單元中,李紅勃和楊貝副教授分别對各位學者的報告作出評議。
第三單元圍繞“司法裁判與法學方法”來展開。楊力教授首先做出題為“民事疑案裁判的利益衡量原則問題”,他的核心觀點是民事疑難案件裁判應當借入利益衡量方法,在裁判過程中應當考慮以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階層利益為相對性标準獲得裁判的“基本理由”,并且在面對複雜社會結構時應考慮以類型化思維獲得裁判的“更強理由”。在此基礎上,借助于商談機制使得“基本理由”和“更強理由”真正達成共識産生合意性,進而為普适化的裁判規則形成奠定基礎。李學堯教授做題為“實驗方法在法學領域的應用:從法心理學、行為法經濟學到法律神經科學”,主要闡述了實驗方法在法學領域中的應用狀況,他認為目前将實驗方法應用在法學中所産生的知識可分為法心理學、行為法經濟學和法律神經科學,并分别具體介紹了三者的發展狀況及其内容。劉熊擎天碩士題為“以嬗變回應時代:中國法學發展的經驗脈絡”的報告主要梳理了中國法學發展的三個階段,并論述了應以經驗來回應時代的法學問題、立場與方法。在本單元,田夫研究員和荊珍講師分别對各位學者的報告作出了評議。
第四單元圍繞“思想史中的法學及其方法”來展開,張翔教授以“走出‘方法論的雜糅主義’——讀耶利内克《主觀公法權利體系》”為題,主要介紹了耶利内克在《主觀公法權利體系》的主要觀點和其方法論的立場,耶利内克反對“方法論上的雜糅主義”,在他看來,法律的觀念世界和自然的客觀事件是根本不同的,如果将對自然界的認識方法運用與對法律的認識就會導緻荒謬的論斷。這一方法論立場對中國的法學也具有啟發,因為目前我國在具體的研究作業中,“方法論的雜糅主義”随處可見,因此可以借鑒耶利内克的觀點來發展我國法學的研究方法。吳香香副教授在題為“德國近代私法理念與方法的交互澄清”的報告中,首先提出了有關部門法與法理學在方法論上的關系的疑問,其後介紹了私法上理性自然法、曆史法學、利益法學和評價法學的演進。趙立偉“無從描述”中主要介紹了德沃金、海德格爾、伽達默爾的理論立場,最後得出方法論在法律中并不占有主導地位。付子醒“斯多葛辯證法及其對羅馬法的影響”的報告中認為:斯多葛辯證作為古希臘時期一門重要的古典技藝對羅馬法及羅馬法學的發展産生過重要的影響,但是在斯多葛辯證法傳入羅馬的過程中,羅馬法學家對辯證法進行了重構,它在羅馬法律技術的革新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學學科性質兩方面産生了重要影響。在本單元,馬馳講師和汪雄博士分别對各位學者的報告作出了評議。
研讨會第五單元圍繞“法律給你的多維度分析”來展開,吳旭陽講師題為“‘公平’的多學科分析——制度、神經認知與演化”的報告,梳理了近年來西方學術界對于公平的新研究,以認知神經科學、演化博弈等新視角,以及行為和神經實驗、計算機模拟等新方法,對公平問題進行由表及裡,由今至古的多層面研究。并在此基礎上,試圖在新知識的基礎上歸納出公平的産生和演化曆程,并據此與之前哲人的思辨理論進行部分印證。汪雄博士“守法義務的邏輯證成——‘命題展開法’的應用”的報告的主要内容是:如果“有義務”就是“有斷然性理由”,那麼,某人負有守法義務就是指他負有服從法律的斷然性理由。在相互承認的關系中人與人之間就有一種基于相互性的責任,即,如果我承認你能對我提要求,那麼你也應該承認我能對你提要求,當我對你提要求時也必然意味着我應該回應你對我的要求,所以,你回應我的要求是我回應你的要求的理由。同樣,在法律與社會的相互關系中,如果法律整體作為一類事實回應了既定社會的正當要求,則這個社會的任一成員都有服從法律的義務。張玉潔博士在“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法規範分析——以類型理論為視角”的報告中認為:涵義不明确的法律概念在适用過程中有諸多困惑,但是可以通過類型化的方法予以一定程度的彌補,雖然法律的确定性與不确定之間的矛盾是無法消解的,但是類型化的方法在降低法律不确定的情況仍有一定的價值,該報告以“公共利益”為例,具體闡述了類型化方法及其作用過程。彭甯碩士的“開放結構必然帶來自由裁量?”的報告中認為:“開放結構必然帶來自由裁量”的命題就拉茲的“裁量準則”而言是能夠成立的;但如果将道德原則等實質性價值引入承認規則的有效性标準之中,法律的開放結構仍然不必然帶來自由裁量。在本單元中,王旭和泮偉江副教授分别對各位學者的報告作出了評議。
5月24日晚18時,本次研讨會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