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羅小霜
性别:女
教育背景:武漢大學體育法專業法學博士
執業機構:北京槌音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号:14301200721468449
執業類型:兼職
首次執業:2006年
Email:442503422@qq.com
執業領域:球員合同、轉會、興奮劑糾紛、體育仲裁
執業方式:國際體育仲裁、國内體育仲裁、國内體育訴訟、國内體育顧問
社會職務: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體育法研究所專任教師;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員
訴訟仲裁:
1.【生效日期】2020年12月22日,【案件名稱】孫楊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申請撤銷國際體育仲裁院裁決的案件。【主要問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指控孫楊構成興奮劑違規,案件經國際體育仲裁院裁決後,孫楊認為仲裁員缺乏中立性,請求撤銷裁決。
2.【裁決日期】2020年2月28日,【案件名稱】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國際泳聯興奮劑糾紛【主要問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指控我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在國際泳聯組織的興奮劑賽外檢測中拒絕檢查、篡改樣本。
3.【生效日期】2015年4月13日,【案件名稱】迪迪埃·德羅巴與上海申花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轉會糾紛,【主要問題】職業足球俱樂部延期三個月支付球員薪水,是否構成俱樂部實質違約。
4.【生效日期】2019年11月2日,【案件名稱】國家速滑教練員馮慶波涉興奮劑糾紛,【主要問題】速滑運動員李岩哲因興奮劑違規被速滑協會禁賽四年,作為主教練的馮慶波是否應當作為直接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5.【生效日期】2019年10月19日,【案件名稱】重慶隊馬拉松運動員興奮劑糾紛案件,【主要問題】運動員興奮劑檢測呈陽性,違禁物質為EPO,但運動員聲稱沒有注射過任何藥物,并對興奮劑檢測方式存在争議。
學術研究:
1.專著:
《國際足聯争議解決制度研究》(獨著),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10月;
2.論文:
2020年2月,《Interpretation Methods and Meaning of Article 5 of ISTI:A Commentary on the Case WADA Vs.SunYang & FINA》一文,發表于牛津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官網;
2020年5月,《新<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最新修改及中國的應對》一文,發表于《體育科學》;
2020年4月《CAS興奮劑仲裁中證明方法自由原則的适用與例外》一文,發表于《證據科學》;
2020年10月,《新WADC下運動員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權衡》一文,發表于《首都體育學院學報》;
2017年12月,《加利福尼亞州<學生運動員權利法案>的解讀與啟示》一文,發表于《湖南工業大學學報》;
2015年12月,《蘇亞雷斯紀律處罰上訴仲裁糾紛案評述》一文,發表于《天津體育學院學報》;
2013年6月,《論國際足聯對延期選擇條款的效力認定》一文,發表于《西安體育學院學報》;
2012年12月,《論國際職業足球合同違約的體育制裁》一文,發表于《西安體育學院學報》;
2012年7月,譯文《國際體育仲裁院解決體育争議之組織規章》發表于《商事仲裁》第九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2年7月,《構建中國體育仲裁制度新探》一文發表于《軍事體育學院學報》;
2009年,參編《國際體育仲裁理論與實踐》一書的譯文《奧林匹克運動糾紛解決方法:體育仲裁院》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
2007年,《國際體育競技的反興奮劑規則研究——比較與協調的視角》發表于《民商法論叢》第38卷;
2005年,《淺析反興奮劑處罰的歸責原則》發表于《浙江體育科學》。
3、參與或主持的項目
2020年,主持國家體育總局決策咨詢研究項目《國際體育組織任職人員管理問題研究》;
2019年,參與北京市社會科學重大項目《北京冬奧會反興奮劑法律體系及防控機制研究》;
2017年,參與國家體育總局基金項目《體育仲裁與反興奮劑法制》;
2016年,主持湖南省體育局2016年度科研項目《湖南省青少年體育公共服務的構建研究》;
2015年,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我國學生運動員權利保障問題研究——以美、德、日、澳經驗為借鑒》;
2011年,主持武漢大學研究生自主科研項目課題《體育糾紛的調解解決機制研究》;
2006年,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法律視野下的奧林匹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