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2日,由中國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主辦、中國人民大學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承辦的學術年會在京舉行。來自全國各地的專家學者近百人參加了會議。會議圍繞“先秦法律思想及法律文化”這一主題展開了研讨。崔永東教授出席了會議,并就中西法治及司法模式問題作了發言。
崔教授發言主要闡釋了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西方古代的“法治”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法治所依據的“法律”也是廣義的,古希臘思想家亞裡士多德所謂“法律”除指國家制定法外,還包括禮儀、道德、制度、習俗等等,中國的翻譯家在翻譯其著作《政治學》時,竟然找不到一個合适的現代概念加以對譯,最後發現中國古代儒家所說的“禮法”大緻上與亞裡士多德所說的“法律”同義。如果說在亞裡士多德那裡,依“法律”為治的法治是廣義的,那麼儒家的“禮法之治”或“禮治”也是一種廣義的法治。第二、法治既是“國法”之治,也是“活法”之治。“國法”指國家制定法,“活法”指除國家制定法之外的一切社會規則。根據西方社會法學的觀點,“活法”主要指道德觀念、社會習俗、文化傳統等等,在調整社會秩序方面,它所發揮的作用遠遠超過國家制定法。因此,我們可以說,儒家的禮治既是國法之治,也是活法之治,而且特别強調活法的作用;而法家的“法治”則純粹是一種國法之治,因為它排斥活法的作用。第三、法治體現在司法模式上,既表現為司法克制的一面,又表現為司法能動的一面。“司法克制”要求法官嚴格依法裁判,法官不可造法;“司法能動”指法官可以突破既有的法律規定,将法律規則之外的社會規則作為判決的依據。大緻上說,西方的大陸法系強調司法克制,法官在審判中幾乎沒有能動的空間;英美法系則傾向于司法能動,或者說是在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從司法風格上看,儒家接近于英美法系,法家接近于大陸法系。在中國近代的法制變革中,中國接受了大陸法系的司法模式,或許就是法家思想影響的結果。
我院郭成偉教授、蔣立山教授、鄭顯文教授、姜曉敏副教授也出席了該會。